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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處
 
 

 

113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3/09/30
二、申請對象:
1.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清寒僑生(不含研究生及延修生)。
2.港澳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入學清寒者(不含研究生及延修生)。
3.僑生就讀二年級(含)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且在本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三、申請辦法及表格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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