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本(113)年6月14日公告社會工作師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相關申請資格條件請參照

勞動部於113年6月14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30509126號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審查標準(以下稱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一附表與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開放外國人在臺得從事社會工作師(社工師)工作,相關資格規範如下:

(一)工作內容:從事社會工作師工作。

(二)外國人資格:符合審查標準第5條規定資格之一或第5條之1(僑外生評點制)規定,且應取得社會工作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社會工作師證書。

(三)雇主資格: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會工作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一名以上,並為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社會工作師法定執業登記處所之一:

1、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或衛生機關(構)。

2、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或衛生機關(構)。

3、經立案之團體,其章程內容以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為主要宗旨或任務。

4、公立及私立各大專校院、中學或小學。

5、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機構。

6、其他社會工作師之法定執業登記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