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來文
教育部修正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審查要點
2018-09-18
主旨: 教育部修正「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審查要點」第三點之一、第五點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7年9月4日臺教文(二)字第1070119600C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業於9月4日經教育部以臺教文(二)字第1070119600B號令修正發布,修定重點為:第3點之1、邀請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應秉持對等尊嚴原則,避免涉及政治性內容。第5點、大專校院邀請來臺講學之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應具有大陸地區、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大專校院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職級之資格。應邀來臺講學之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其專長應與邀請學校擬開設課程之內容性質相符。前項應邀來臺講學者,邀請單位應協助辦理疾病意外事故保險,爰請本校各單位據此規定辦理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活動。
三、檢附教育部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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